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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(修订草案)》进入一审!

近日,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三次会议,听取并审议《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(修订草案)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。这标志着该条例修订草案正式进入一审。


《条例》的修订,将进一步厘清部门职责,形成监管合力,为加快建设“无废城市”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支撑,促进以法治建设新成效推动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提升。


2022年2月,市政府发布了《南京市“无废城市”建设工作方案》,对建设目标与主要任务作出了具体部署。同年4月,南京市正式入选国家“十四五”时期“无废城市”建设名单。


方案要求“加快‘无废城市’建设的步伐”,其任务之一就是要全面梳理五大类固体废物现行管理制度标准,以解决突出问题为重点,配套出台有关制度及地方标准,有缺项或不完善的及时修订完善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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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为推动我市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地方条例——《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》,2009年3月26日经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,2018年7月进行了首次修订。《条例》实施十四年来,对加强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、改善环境质量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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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修订的《固废法》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制度、体系建设提出了新要求。同时随着城市治理水平的提升和人民群众需求的不断增强,现行《条例》已不能适应生态文明建设新要求和城市发展新形势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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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对《条例》再次进行修订,这既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行动,也是推动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和高质量建设‘强富美高’新南京的重要举措。”


——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委主任

   黄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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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条例》列入2023年度立法计划后,在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委、市司法局的指导下,市政府相关部门多次开展深入调研,收集社会民众及专家意见建议60余条。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建议,政府相关部门再次进行论证,将部分建议吸纳到《条例(修订草案)》当中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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进入一审的《条例(修订草案)》共7章,63条,分总则、监督管理、工业固体废物、农业固体废物和其他固体废物、危险废物、法律责任和附则。围绕城市管理实际,坚持问题导向,充分衔接现有法律规章,形成系统完备、互相支撑、便于操作的政策制度体系。


《条例(修订草案)》有四个方面的特色亮点。

01

拟突出资源化利用原则


针对我市产生量较大的粉煤灰、冶炼渣、副产石膏,提出综合利用要求;鼓励对危险废物焚烧残渣、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等开展综合利用,减少填埋量等。


0

2

拟细化完善法规体系


拟对相关违法行为设置没收违法所得、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、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等罚则;拟细化工业固体废物转移申报、危险废物包装贮存等具体要求。


0

3

拟突出服务企业需求


拟明确建立服务小微企业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,建设面向全社会的固体废物全类别信息化平台;同时拟支持固体废物先进技术开发与推广,推动固废产业化、规模化、园区化,有效服务企业健康发展。


0

4

拟强化能力设施共享


明确加强危险废物环境应急能力建设、应急处置危险废物相关责任人义务;建立平急结合的医废管理体系,增加从事医药化工、生物制品生产、教学、科研等活动和动物诊疗机构产生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要求等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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